壹、緣起:
隨著社會結構轉型,托兒需求日益殷切,如何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務,使幼 兒家庭無後顧之憂,係當前推動兒童福利的重要課題。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協助地方政府透過評鑑作業以提昇托嬰中心服務品質,爰依據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貳、目標:
每三年辦理托嬰中心評鑑,透過評鑑作業,加強對托嬰中心營運實務之了解, 以作為業務輔導改善之參考,並據以提昇服務品質。
參、主辦單位: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肆、評鑑對象:
托嬰中心。
伍、評鑑小組:
主辦單位應籌組評鑑小組負責評鑑作業,其組成人數至少應有二分之一具備下 列資格要件之一:
一、教授兒童福利或托育服務課程三年以上之專家學者。
二、績優托嬰中心之主管人員且具有五年以上教保或托育服務經驗者。
三、家長團體、托育人員團體代表。
陸、評鑑方式:
一、主辦單位每年應依當地托嬰中心、數量、規模等實際情形採分年、分區、分級、 分組等方式,實施托嬰中心自評、評鑑小組初(複)評等評鑑作業。
二、評鑑小組應撰寫受評中心個案評鑑報告及建議意見報請主辦單位分送受評中心 據以改善。
三、評鑑小組應撰寫整體評鑑報告及建議意見報請主辦單位備查,並由主辦單位轉 報本局。
四、主辦單位應公布評鑑結果。
柒、評鑑內容:
由主辦單位參採下列評鑑項目訂定:
一、行政管理(參考細項如附表一)。
二、托育活動(參考細項如附表二)。
三、衛生保健(參考細項如附表三)。
四、自訂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