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說明:
一、福利說明:
須符合下列申報要件,於托育事實發生15日內向兒童送托地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申請:
(一)未滿2歲兒童送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提供者照顧(不含三親等以內照顧),或滿2歲未滿3歲之幼兒續托前揭合作對象,且未送托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或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三)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四)申報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五)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兒童,不在此限。
二、補助標準:
(一)就托準公共化機制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6,000元/月。
2.中低收入戶:8,000元/月。
3.低收入戶、弱勢家庭:10,000元/月。
4.以上家庭若有第三胎以上(含)子女,僅第三胎以上加發1,000元/月。
5.幼兒及父母一方設籍於新北市且就托合作聯盟私立托嬰中心者,每月增額補助3,000元;就托合作聯盟居家托育人員,每月增額補助2,000元。
(二)就托公共托育中心或公共社區家園照顧者:
1.一般家庭:3,000元/月。
2.中低收入戶:5,000元/月。
3.低收入戶、弱勢家庭:7,000元/月。
4.以上家庭若有第三胎以上(含)子女,僅第三胎以上加發1,000元/月。
備註:
1.第三胎定義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父親或母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名(含)以上子女。
2至3歲延長托育補助(中央款)係分別由教育部以「2歲至4歲育兒津貼」及衛生福利部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支付。
補助內容:
(一)就托準公共化機制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6,000元/月。
2.中低收入戶:8,000元/月。
3.低收入戶、弱勢家庭:10,000元/月。
4.以上家庭若有第三胎以上(含)子女,僅第三胎以上加發1,000元/月。
5.幼兒及父母一方設籍於新北市且就托合作聯盟私立托嬰中心者,每月增額補助3,000元;就托合作聯盟居家托育人員,每月增額補助2,000元。
(二)就托公共托育中心或公共社區家園照顧者:
1.一般家庭:3,000元/月。
2.中低收入戶:5,000元/月。
3.低收入戶、弱勢家庭:7,000元/月。
4.以上家庭若有第三胎以上(含)子女,僅第三胎以上加發1,000元/月。
備註:
1.第三胎定義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父親或母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名(含)以上子女。
2至3歲延長托育補助(中央款)係分別由教育部以「2歲至4歲育兒津貼」及衛生福利部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支付。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承辦人員:托嬰中心,連絡電話:29603456轉3685、3786、3831、3833
承辦人員:保母組,連絡電話:29603456轉3678、3679、3681、3683
應備證件:
一、申報表。
二、受托幼兒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
四、委託人(甲、乙或監護人)、受補助幼兒之有效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六、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無則免附)。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之第3位(含以上)子女,若未設籍於同一戶內,應提供其他子女戶籍資料佐證。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勞/公/軍保資料
三、財產及所得資料
四、社福資格
資料來源:https://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1008042